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25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B.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C. 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5條(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適法行使強制處分權,雖無違法過失,仍使人民遭受特別犧牲者給予補償。B項警察追捕逃犯(執行職務)導致路人受傷,屬特別犧牲;C項消防救火移除機車,屬緊急處分犧牲;D項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徵收前埋設管線,屬使用限制犧牲;均應補償。A項公務員死亡收回宿舍,屬行政契約關係終止或福利措施終了,非行使公權力強制處分造成特別犧牲,不適用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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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