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20題
甲、乙、丙、丁、戊、己等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丙、丁、戊、己等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等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B. 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C. 甲等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D. 甲等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等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解析
依訴願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共同訴願人數超過5人時,應選定3人以下為代表人;不選定或選定超過3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依職權指定3人以下為代表人。本題共6人提起訴願,最多僅能選定3人為代表人,選項D選定4人(甲、乙、丙、丁)違反法定人數上限,故敘述錯誤。選項A同一原因事實受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正確。選項B選定2人為代表人,均得單獨代表,正確。選項C逾期未選定得由機關依職權指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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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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