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7題
憲法第21 條規定的受國民教育權,保障的主體是下列何者?
題目
憲法第21 條規定的受國民教育權,保障的主體是下列何者? A. 學生 B. 家長 C. 教師 D. 學校
官方答案
- 答案:A. 學生
解析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受教權的主體是接受教育的學生(學童),國家則負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家長的角色在於輔助、督促子女受教育,必要時得依法律主張其子女的受教權,並非該條權利的主體;教師與學校則是教育服務的提供者與義務承擔者。因此本題保障主體應為學生,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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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