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 B. 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 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D. 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解析

本題考核親屬間扶養義務之順序與主體。依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兄弟姊妹、家長與家屬、配偶互負扶養義務。甲乙為配偶,互負扶養義務(A正確)。丙為甲父,丁為甲祖父(丙父),丙丁為父子(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甲對丁為曾孫對曾祖父(直系血親),亦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順序:配偶、直系卑親屬、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家長家屬。丁之扶養義務人順序:丙(子)優於甲(曾孫),故丙對丁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B正確)。乙為甲配偶,丙為甲父,乙丙為姻親(媳婦與公公),民法第1114條未列姻親互負扶養義務,故乙丙間不負扶養義務(C錯誤)。戊為甲子,丙為甲父,戊對甲(直系卑親屬對尊親屬)優先於丙對甲(直系尊親屬對卑親屬),依第1115條第2款優於第3款(D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