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3題

下列為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者,計有幾項?①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②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 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

題目

下列為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者,計有幾項?①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②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 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④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 ⑤營業基金每筆3 億元以上之補辦預算案件 A. 1 項 B. 2 項 C. 3 項 D. 4 項

官方答案

  • 答案:A. 1 項

解析

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者僅有1項,正確答案為A。各項檢視如下:①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係送立法院「備查」,非審議。②依預算法第29條規定,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為送立法院備查。③依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送立法院「審議」,此項正確。④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行政院對司法院概算加註意見,隨同總預算案送立法院,非單獨指明審議加註意見。⑤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營業基金補辦預算案應列入次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但法條本身未訂定「3億元以上」之門檻(該門檻係行政院執行要點規定)。因此僅第③項完全符合預算法明文規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