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18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查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執行之查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執行人員於執行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執行機關予以查封,因同為行政執行,故可再行查封 B. 債務人對於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方法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C. 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D.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得檢具證明文件,就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聲明參與分配
官方答案
- 答案:A. 行政執行人員於執行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執行機關予以查封,因同為行政執行,故可再行查封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執行機關予以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故選項A所述「因同為行政執行,故可再行查封」顯屬錯誤。選項B係行政執行法第5條規定,債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聲明異議,正確。選項C係行政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正確。選項D係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對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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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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