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1題

關於名譽權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名譽權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賠償,須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為必要 B. 加害人侵害名譽權之民、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引據判決結果自清,均足回復其名譽,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 C. 名譽權受侵害,法院核定慰撫金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D. 被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之情形

官方答案

  • 答案:B. 加害人侵害名譽權之民、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引據判決結果自清,均足回復其名譽,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

解析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B錯誤:民、刑事判決確定只能澄清事實、還原真相,並不當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害人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兩者可以並行。A符合實務見解,慰撫金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C所述即法院酌定數額時應審酌的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痛苦情形;D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意旨,強制公開道歉涉及言論與思想自由的限制,不屬於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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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