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17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

題目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分得120 萬元 B. 丙分得120 萬元 C. 丁分得45 萬元 D.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分得120 萬元

解析

本題考核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與拋棄效力。土地拍賣所得300萬元。原次序:乙(1順位,180萬)、丙(2順位,120萬)、丁(3順位,60萬)。乙拋棄第一順位優先受償利益於丁,依民法第873條,拋棄優先受償權利,其順位讓與他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選項D敘述正非錯誤。拋棄登記後,丁升為第一順位受償60萬元,乙降為第三順位。分配:丁優先受償60萬(第1順位);丙受償120萬(第2順位);餘款120萬歸乙(第3順位)。故乙分得120萬(A正確)、丙分得120萬(B正確)、丁分得60萬(C錯誤,題目稱45萬)。題問何者錯誤,故答案為C。但選項A敘述乙分得120萬係正確,非錯誤。經再核對:乙拋棄第一順位於丁,丁受償60萬後,餘款240萬,丙受償120萬,餘120萬歸乙。選項C稱丁分得45萬明顯錯誤。惟選項D稱「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正確。題目問何者錯誤,應為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