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資訊處理 資通網路與安全
第2題
在數位經濟與雲端運算高度發展的時代,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已成 為組織核心的資訊資產,同時也是資安防範與法律合規的重中之重。依 據我國個人資料保…
題目
在數位經濟與雲端運算高度發展的時代,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已成 為組織核心的資訊資產,同時也是資安防範與法律合規的重中之重。依 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之法理精神, 企業在處理個人隱私時,必須將安全防護思維融入資料的完整生命週期 中。為了在「數據分析利用」與「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企業常採 用「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技術。去識別化技術又包含「匿名化」 (Anonymization)及「擬匿名化」(Pseudonymization)技術。請回答以 下問題:(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請解釋何謂「匿名化」(Anonymization)。 請解釋何謂「擬匿名化」(Pseudonymization)。 請舉一個例子說明「匿名化」及「擬匿名化」兩者之差異。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匿名化(Anonymization)係將個人資料以不可回復方式處理,使資料主體無論直接或間接均無法被識別,且無法再還原;其判斷採「合理可能識別」標準,須考量成本、時間、技術與資料環境。完成匿名化後,資料不再屬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受個資法與 GDPR 個資義務拘束,但仍不得作為歧視或違法利用。
- 二、常用技術包括刪除、抑制、概化、分群、雜訊添加、聚合,以及 k-匿名(k-anonymity)、l-多樣性(l-diversity)、差分隱私(differential privacy)。匿名化不是一次性的去名,須防止以生日、郵遞區號、就診日期等準識別符(quasi-identifier)交叉比對還原,並定期重估再識別風險。
- 三、擬匿名化(Pseudonymization)係以假名、代碼或雜湊值取代姓名、身分證號等直接識別符,但另存對照金鑰或映射表,必要時仍可回復;資料仍可透過額外資訊間接識別,故仍屬個人資料。GDPR 第4條第5款將其定義為以附加資訊分離保存之處理方式,須採適當技術與組織措施。
- 四、例:醫院釋出病歷供研究。若將姓名、病歷號換成隨機代碼,對照表由醫院密封保管,研究端看到代碼與就診紀錄,仍可能依罕見病別、年齡、地區鎖定個人,這是擬匿名化;若同時刪除直接識別符、將年齡改為十歲區間、地區改為北部,並經 k-匿名與差分隱私檢驗,使任何人無法合理識別,才是匿名化。
- 五、兩者差異在可回復性與法律效果:擬匿名化保留金鑰,屬風險降低措施,資料主體仍可行使查閱、更正、刪除等權利,外洩時仍可能構成個資事故;匿名化則追求不可回復,脫離個資法適用。實務上應以「動機、能力、成本」情境測試,避免誤把可還原的假名化當成匿名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