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空器維修 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第1題
依據AC 43-005A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漿、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大修 理、大改裝妥適報告填寫規定: 發動機翻修時距使用率要達多少以上?(5 分) 授權簽證第…
題目
依據AC 43-005A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漿、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大修 理、大改裝妥適報告填寫規定: 發動機翻修時距使用率要達多少以上?(5 分) 授權簽證第7 項「簽證恢復可用」人員資格,應符合那些要求?(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二、兩者區別與紀錄意義:翻修僅將發動機恢復至可用狀態,航空器與發動機總時間仍繼續累計;重建則須符合新件公差與極限,並依核准程序試車,方可視同新品重新起算。此區分影響適航指令(AD)符合性、壽限件(life-limited parts)追蹤及維修計畫排定,故妥適報告之填寫必須明確且可追溯。
- 三、第7項「簽證恢復可用」人員資格(一)檢定證:應持有民航局核發之航空器維修人員檢定證,其類別(機體、發動機、航電)與所簽證之工作性質相符,且檢定證在有效期限內。
- 四、(二)型別訓練與授權:須完成該發動機型別訓練、在職訓練(OJT)及授權程序,並於維修廠手冊(MOE/RSM)核定之授權範圍內簽證;維修廠品保系統應建立並保存授權人員名冊,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 五、(三)紀錄與符合性確認:簽證前須確認工作單、AD/SB符合性、壽限件履歷、獨立檢查(RII)與試車結果均完備,並於維修紀錄上簽名、註明日期及檢定證字號,對維修疏失負相應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