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23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

題目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 提起再審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

甲經行政法院撤銷A 函後,社會局僅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對於判決確定前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部分,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補發(D 正確)。再審(A)須有再審事由。課予義務訴訟(B)旨在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積極行為,已經撤銷原處分後,爭點多轉為給付。行政訴訟強制執行(C)係就已確定之判決請求執行,惟本案判決僅撤銷原函,並未直接命令發給全部金額,故須另循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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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