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
第21題
下列行為,何者非刑法第10 條第5 項所列之性侵入行為?
題目
下列行為,何者非刑法第10 條第5 項所列之性侵入行為? A. 以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C.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D. 以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解析
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以及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A、D為性器進入口腔、陰道;C為器物進入陰道,均屬之。B係以假陽具(器物)進入他人口腔,因口腔僅限「性器」進入,不包括器物,故不屬於本項性侵入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