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8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A. 科處義務人怠金 B. 查封義務人之財產 C. 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D. 限制義務人之住居30840、3114031640 - 3174050130 - 50230

官方答案

  • 答案:A. 科處義務人怠金

解析

行政執行法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係以查封、拍賣、變賣義務人財產(第17條)、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並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第17條第1項)、通知第三人扣款、拘提管收等手段為之,目的在實現金錢債權。怠金則規定於同法第30條,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用以督促義務人履行或停止一定行為,並非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本題問「何者並非」,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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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