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機構,其在監督與立法上的功能如何發 揮?請舉例說明。(25 分)
題目
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機構,其在監督與立法上的功能如何發 揮?請舉例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功能定位:地方議會(含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與民意代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35至37條行使議決權,兼具代表性、立法、監督與正當化功能,是地方治理中制衡行政權、促成政策合法化的關鍵場域。
- 二、立法功能:議會就自治事項議決自治條例,例如直轄市淨零排放自治條例、縣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並審議預算、決算、特別稅課與公有財產處分。透過法制化,地方政策轉化為具拘束力的規範,必要時並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罰則(須經中央核定),以確保執行力。
- 三、監督功能:議會以質詢、聽取施政報告、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審議決算審核報告等工具監督行政。例如議員就垃圾焚化廠回饋金運用、道路養護品質或社福預算執行率提出質詢,要求局處首長到會說明;對重大違失可移送監察院,或透過覆議、人事同意權形成壓力。
- 四、實例與限制:參與式預算的社區提案須經議會審議始能落實,聽證與專案報告亦常促成政策修正。惟議員言論免責權(第50條)僅限會期內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言論;會期短、專業幕僚不足、政黨對立與地方派系動員,常使監督流於個案關說或預算刪減的零和競逐。
- 五、精進建議:建議強化議會法制與預算研究能量,全面公開質詢、提案與表決紀錄,建立聽證與資訊公開的常態化機制,並釐清議員與村里長的職權分際。使監督由「事後糾錯」轉向「事前審議」與績效導向,提升地方治理的課責與回應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