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5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51 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題目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51 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A. 俟年度預算審議完成後始得動支 B. 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 C. 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D. 覈實辦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覈實辦理
解析
預算法第54條規定,總預算案未依第51條規定的期限完成審議時,支出部分分為兩種情形: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等到預算完成審議後才能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其餘計畫則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至於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而辦理的債務舉借,條文明定「覈實辦理」,不受預算尚未完成審議的影響,以維持政府資金調度,故選D。A、B都把債務舉借與一般支出混為一談,C則是上述其餘計畫的動支標準,並非債務舉借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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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