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21題

為避免酒駕憾事再度發生,2022 年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185 條之3 之刑度,由「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

題目

為避免酒駕憾事再度發生,2022 年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185 條之3 之刑度,由「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 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維持「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但增訂「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酒駕致重傷增訂之刑責規定,意指若罰金繳納後,便無需接受有期徒刑之懲處 B. 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C. 按法規內容可知,酒駕之懲處隸屬於「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之範疇 D. 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增訂之刑責與「追徵、追繳或抵償」皆屬從刑之範疇

官方答案

  • 答案:B. 於立法程序之「二讀」階段,立法委員針對本次修法內容逐項深入討論之

解析

二讀會是法案逐條討論、提出修正動議並表決的階段,立法委員可針對修法內容深入審議,故B正確。A錯誤,「得併科」表示法院可在有期徒刑之外再科罰金,不是繳罰金即可免刑。C錯誤,酒駕刑責包含有期徒刑與罰金,分別屬自由刑與財產刑,不涉及生命刑。D錯誤,罰金是主刑;現行法下沒收及追徵等也非從刑,從刑僅褫奪公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