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5題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官方答案
- 答案: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解析
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子女對本生父母無法定繼承權,本生父母亦不得請求扶養,A、D 均誤;但書明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C 誤。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時,依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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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