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7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題目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A. 自始客觀不能 B. 自始主觀不能 C. 締約上過失 D. 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自始主觀不能
解析
信賴利益賠償在使當事人回復至信契約有效前之狀態。民法第247條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時,訂約時知或可得而知其不能者,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之他方負賠償責任,即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第91條規定撤銷錯誤意思表示時,對信其有效而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締約上過失亦以信賴利益為賠償範圍。至自始主觀不能,契約仍屬有效,債務人應負履行利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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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