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3題

刑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下列何者不屬於本項注意義務的來源?

題目

刑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下列何者不屬於本項注意義務的來源? A. 法令規則 B. 業界成規 C. 契約 D. 法律草案

官方答案

  • 答案:D. 法律草案

解析

刑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注意義務,係指行為人依其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者;其來源包括法令、契約、業務規範、習慣及法理等,用以判斷客觀上應否注意。業界成規可作為業務上注意義務之依據;法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未生效,不具規範效力,不能成為注意義務來源,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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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