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50題
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 堂課,但僅給講師2 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 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
題目
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 堂課,但僅給講師2 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 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如何論處? A.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B.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意圖得利截留公款罪 C.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D.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官方答案
- 答案:C.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解析
甲利用承辦教育訓練的職務機會,以空白領據虛填4堂課,使機關誤信而核發款項,實際上僅支付講師2堂鐘點費,差額中飽私囊,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施用詐術取得財物,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款項是經機關核發而交付,並非行為人先持有公有財物再侵吞,故不成立侵占公有財物罪;也不是單純截留公款,更非普通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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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