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16題

民國98 年11 月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702 號解釋…

題目

民國98 年11 月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A. 侵害人民工作權 B. 「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C.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D.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D.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解析

釋字第702號解釋針對98年11月25日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大法官認為,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尚不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故A、B、C均非違憲理由);但該款後段「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部分,對人民擔任教師之職業選擇自由為永久、不可逆之剝奪,縱有維護師道之重大公益,其手段亦顯過苛,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違憲者僅限「終身不得再任」部分,非整條失效。答案為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