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18題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題目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 司法院 B. 監察院 C. 銓敘部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官方答案
- 答案:B. 監察院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者,應由該管主管長官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第十職等屬較高階文官,其懲戒案件多由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權後移送。司法院雖監督懲戒審判機關(懲戒法院),本身不移送;銓敘部職司銓敘任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理復審、再申訴等權益保障,均非懲戒之移送機關。本題問應由何機關移送,依高階文官之規範,答案為監察院,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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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