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0題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與祖父名字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B. 因與公司同仁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須由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D. 因特殊原因改名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官方答案
- 答案: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但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該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申請人負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鄉鎮市區之協力義務,並非完全由戶所自行逕為查證,故C選項敘述錯誤。與直系尊親屬同名由戶所查證、同公司服務須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特殊原因改名由戶所查核次數與年齡,A、B、D選項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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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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