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8題
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題目
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年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目的在避免犯罪者藉變更編號規避查緝,故設一定期間之消極資格,期滿後始得申請。故選 C(3 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