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2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 之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題目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 之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A. 12 歲 B. 14 歲 C. 15 歲 D. 16 歲
官方答案
- 答案:D. 16 歲
解析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該法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此規定擴大了部分非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的保護範圍,以落實對親密關係暴力的防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