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12題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當兒童及少年需要緊急安置之情形,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繼續安置以多久為限?
題目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當兒童及少年需要緊急安置之情形,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繼續安置以多久為限? A. 48 小時,3 個月 B. 72 小時,3 個月 C. 72 小時,6 個月 D. 1 週,6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B. 72 小時,3 個月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主管機關對於有立即危險之兒童及少年,得先予以緊急安置,但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若安置超過72小時仍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得延長3個月。因此本題應選B。A的48小時、D的1週都不是法定時限;C雖同樣以72小時為緊急安置上限,但把繼續安置期間誤為6個月,與3個月之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