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6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對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為何?

題目

依預算法之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對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為何? A. 不得參與任何預算事件的處理 B. 得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C. 只能提供意見,但不得為機關參加訴訟 D. 得為機關參加訴訟,但不得為附屬單位參加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得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解析

正確答案為 B。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對於機關或附屬單位,得為「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此為法律特別賦予此等人員之公益訴訟權限,以保障預算執行之合法與妥適。選項 A 完全禁止參與、C 僅提供意見、D 限制僅得為機關參加訴訟,均與法條所定對「機關或附屬單位」均得為之之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