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題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題目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A. 主計官 B. 審計官 C. 調查官 D. 檢察官

官方答案

  • 答案:C. 調查官

解析

會計法明定,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者,限於主計官、審計官與檢察官三類人員;這是因為預算爭議涉及政府財務與法律責任,須由具備主計、審計或檢察職權者代表機關進行訴訟。調查官屬於犯罪調查體系,並不負責預算事務,也未受會計法賦予此項訴訟實施權,因此不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就預算事件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本題問「不得」者,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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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