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20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題目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 訴願不受理 B.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C.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D. 以情況決定駁回
官方答案
- 答案:A. 訴願不受理
解析
訴願審議中,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否准處分,並作成核發建造執照之授益處分,甲所請求之救濟目的已獲滿足,原否准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歸於消滅,續行審議已無實益。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事件因處分撤銷而無從審究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此與「情況決定」不同,後者係指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始有適用,本題情形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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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