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3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B. 受僱者依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在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C. 雇主只要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在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得予以拒絕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
官方答案
- 答案:C. 雇主只要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在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得予以拒絕
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組織變更、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或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等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並應回復受僱者原有工作。C僅以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即當然得拒絕復職,漏未具備「經主管機關同意」要件,故錯誤。A符合回復原有工作之意旨;B依同法第16條,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D有關社會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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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