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8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題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30930-310303133031830-3193032130-32230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解析
本題涉及行政執行中之救濟途徑。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件欠稅移送執行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實施查封,該分署即為執行機關,甲不服查封應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而非提起訴願。A、B之訴願係對行政處分不服之救濟,與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程序不同;D則誤認受理機關,聲明異議應向實際執行之臺北分署為之,並非向其上級之行政執行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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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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