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6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 不信仰宗教 B. 公立學校開設宗教課程 C. 組織教會 D. 定時禮拜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公立學校開設宗教課程
解析
依大法官釋字第619號解釋,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保障範圍包含內心信仰自由(不信仰宗教)、外部表現自由(定時禮拜、組織教會)等。公立學校開設宗教課程屬國家權力作為,涉及政教分離原則,不屬個人宗教自由保障範圍,反而可能違反國家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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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