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8題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C.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解析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廢止事由有三: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A);二、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B);三、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C)。D所稱「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並非該條所列廢止事由。且依憲法訴訟法,法律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原則上自判決生效或定期起失效,並非「立即失效」,亦非由主管機關依第21條廢止。故D非該條所定事由,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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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