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請詳細討論地方自治權力來源的不同學說,並分析我國在實務上是採取 何種學說?(25 分)

題目

請詳細討論地方自治權力來源的不同學說,並分析我國在實務上是採取 何種學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位與學說分類:地方自治權力來源,指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之權限,究竟是基於地方固有之權利,或來自國家之授予。傳統學說主要有固有權說(inherent right theory,又稱自然權說)、傳來權說(delegated theory,又稱授權說、委任說)與制度保障說(institutional guarantee),另有人民主權說、法人自治說等輔助觀點,各說之差異在於自治權之性質與國家得否任意限制。
  • 二、固有權說:主張自治權先於國家而存在,係地方共同體基於自然法與歷史傳統所固有,國家僅得承認而不得任意剝奪。此說可強化地方自治之保障正當性,惟難以說明自治權範圍如何界定,亦與國家主權統一性、法律保留原則產生衝突,現代各國多不單獨採用。
  • 三、傳來權說:認為自治權源自國家之授予,國家得依法律創設、調整甚至收回,地方自治團體僅係國家統治機關之延伸。其優點在於符合國家主權完整與法律保留,缺點則使地方地位不穩定,一旦中央立法變更即可能侵蝕自治核心,保障密度較低。
  • 四、制度保障說:源自德國法上之制度性保障理論,認為地方自治係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立法者僅得於制度核心領域之外為合理限制,不得廢除自治之本質內涵。我國司法院釋字第498號、第550號、第527號解釋均採此說,肯定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享有自治事項之自主權限,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五、我國實務採行情形:憲法第110條、第111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4條為主要依據。實務上以制度保障說為主軸,強調自治權受憲法保障、中央不得恣意侵害;惟自治事項仍須有法律依據,中央並得依法監督,故同時具有傳來權說之色彩。考生宜併述二者,說明我國係以制度保障說為主、兼採授權說之折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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