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當政府考慮進行行政區劃時,不同政黨與個人都會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與 意見。試申論欲決定單一行政區域的大小與層級數應考慮那些因素? (25 分)

題目

當政府考慮進行行政區劃時,不同政黨與個人都會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與 意見。試申論欲決定單一行政區域的大小與層級數應考慮那些因素?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人口規模與分布:行政區域應具備足以支撐基本公共服務的人口基數,並考量人口密度、都市化程度、年齡結構與流動情形。人口過少難以攤提行政成本、維持專業人力;人口過多則易造成服務可及性不足與治理距離過遠。決定大小時宜兼顧「規模經濟」與「民主可及性」,並以人口推計因應未來增減。
  • 二、地理面積與交通通訊:轄區面積、地形、山川阻隔、氣候災害風險及交通時間,直接影響民眾洽公與救災防護的可及性。層級數過多會增加協調與人事成本,過少則可能使服務半徑過大;應以生活圈、通勤圈與救災應變時間作為劃分參考,並避免將自然地理界線與行政界線完全脫鉤。
  • 三、經濟與財政能力:區域的產業結構、稅基、就業與地方財政自給率,決定其能否承擔自治事務。若新設區域財政薄弱,將加深對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的依賴;若轄區過大而資源集中,則易形成城鄉差距。故應評估財政收支劃分、稅基配置與均衡制度,避免「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 四、歷史文化與政治可行性:族群、語言、宗教、地方認同、歷史沿革與既有行政區情感,均是劃分正當性的來源;同時須考量政黨協商、地方派系、民意接受度與法定程序。若僅以技術理性切割,易引發抗爭;宜透過公聽會、公民參與及過渡期安排,降低組織整併與人員權益調整的阻力。
  • 五、行政效能與層級設計:層級數應以「指揮鏈清楚、權責相符、跨域協調可行」為原則,兼顧中央監督、區域治理與基層服務。一般可採二級或三級制,但須避免層級疊床架屋;並可搭配區域合作、派出機關與數位治理。另應建立定期檢討與落日條款,使行政區劃能隨人口、產業與交通變遷調整。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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