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題

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 自己代理 B. 無權處分 C. 善意受讓 D. 無權代理

官方答案

  • 答案:C. 善意受讓

解析

民法上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民法79條)、無權代理(民法104條)、無權處分(民法265條、104條準用)、表見代理等。善意受讓(民法938條、265條)屬保護交易安全之制度,使無權處分之移轉取得效力,非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本身。自己代理(民法102條)原則禁止,屬無權代理一種,效力未定。故C非屬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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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