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甲中年喪偶,僅有一子A。今甲死亡,留有未清償之債務數筆,以及土地、存款等財產。A 有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中年喪偶,僅有一子A。今甲死亡,留有未清償之債務數筆,以及土地、存款等財產。A 有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依法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B. A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內,得對於甲之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C. 甲之債權人,如不於法院公示催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A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D.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屆滿後,A 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A 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官方答案
- 答案:B. A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內,得對於甲之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解析
本題考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後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之先後順序。民法第 1160 條明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遺贈為無償給與,須讓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在公示催告期間內更不得交付遺贈,B 錯誤,為本題答案。A 依民法第 1157 條,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報明債權;C 依第 1162 條,未報明且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D 依第 1159 條,期限屆滿後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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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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