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10題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解析

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主計機關處理;不屬於同一政府者,才由中央主計機關處理。C卻稱一律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忽略「該管」與「同一政府」之層級,故為非。A任免遷調訓練考績、B會計事務綜理監督指揮、D兼職限制,均符合會計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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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