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17題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題目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A. 業務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B. 績效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C. 業務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D.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官方答案
- 答案:D.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解析
依會計法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供審計機關查核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成效;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並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以呈現各項業務之單位成本與資源耗用情形,作為績效評估之依據。業務報告並非會計法所定應附送之報告,差異分析報告亦非本條要求,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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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