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2題

政府某年度之歲入科目若未明定所屬時期,繳納期限為X 年12 月15 日至X+1 年1 月15 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間X+2 年,實際收到現金時間X+3 年。該…

題目

政府某年度之歲入科目若未明定所屬時期,繳納期限為X 年12 月15 日至X+1 年1 月15 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間X+2 年,實際收到現金時間X+3 年。該歲入科目應歸入何年度? A. X 年 B. X+1 年 C. X+2 年 D. X+3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A. X 年

解析

預算法規定,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時,其繳納期限跨年度者,歸入繳納期限開始之日所屬年度。本題繳納期限自X年12月15日開始,故應歸入X年度;X+2年移送強制執行、X+3年實際收到現金,均不改變歲入歸屬。政府歲入原則上以繳納期限定其年度,而非以現金收取時點為準,答案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