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12題

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只要有人出來承擔,即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各機關經管財物,如有遺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只要有人出來承擔,即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原則,對於公務上財物之經管人員,應就其有無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負責。若由數人共同經管,卻不能確定何人未盡注意,原則上不得僅因「有人出來承擔」即由該單一人獨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應依審查事實、職掌分工及證據,按應負責任之人或共同責任範圍核定,非逕以自願承擔代替歸責。A 關於財務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B 關於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超過核准數額給付之責任,D 關於經管財物遺失毀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時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責任,均屬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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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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