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25題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題目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 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令113 年11 月8 日公布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另依審計法第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其決定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A. 112 年4 月30 日 B. 112 年7 月31 日 C. 113 年7 月31 日 D. 113 年11 月8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D. 113 年11 月8 日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