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行政法

第3題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

題目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應如何救濟? A.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 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C.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D. 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官方答案

  • 答案:A.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析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期滿移交標售時,合法使用人得於決標前主張優先購買權。此優先購買權源自其與土地之使用關係,性質上屬私法上權利;其與主管機關或得標人間就優先購買權存否之爭執,屬私權糾紛而非行政處分違法之爭議,故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不得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