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行政法
第18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題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解析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件查封屬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所為之執行行為,執行機關即為臺北分署,故甲應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C 正確。若對異議決定仍不服,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故 A、B 逕向財政部或法務部訴願,均跳過異議前置程序;D 向行政執行署異議,則是誤認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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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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