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行政法

第18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A. 科處義務人怠金 B. 查封義務人之財產 C. 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D. 限制義務人之住居

官方答案

  • 答案:A. 科處義務人怠金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查封、拍賣義務人之財產,並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必要時得限制其住居;同法第17條之1另設拘提、管收等制度。因此 B、C、D 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至於怠金,係依同法第30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履行時所為之間接強制手段,並非用以實現金錢給付義務之方法,故 A 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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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