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第12題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政府得發行公債。根據公債法第2 條之規定,我國公
題目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政府得發行公債。根據公債法第2 條之規定,我國公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B. 財政部 C. 行政院 D. 財政部國庫署
官方答案
- 答案:B. 財政部
解析
公共債務法第2條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我國中央公債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職司政府預算籌劃與統計,不掌管公債;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不直接處理公債事務;財政部國庫署為財政部所屬機關,負責國庫收支與公債發行等執行事項,屬執行層次,而非法律明定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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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