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12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

題目

下列何者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 A. 某廠商原擬來向某公立學校領取5 萬元,因故延至10 天後才來領取,出納組長遂將該款項挪作私用,一週後全數返還,並未影響廠商的取款 B. 甲在市政府衛生局負責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他主動要求擔任自家人所開設餐廳的衛生稽查工作,逐項仔細檢核,並一一提出改善要求 C. 某縣政府採購人員欲購屋,向其老友、同時也是承包縣府維修工程的陳老闆借款150 萬元,並依照臺灣銀行年利計算,分5 年攤還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某公務人員退休後,先在私立大學擔任教授6 年,然後離職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

官方答案

  • 答案: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某公務人員退休後,先在私立大學擔任教授6 年,然後離職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對離職後再任職的限制(俗稱旋轉門條款),是禁止在離職後一定期間(三年)內,擔任與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本題該員退休後先至私立大學任教六年,早已超過三年限制期間,之後再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因此不在禁止之列。A 挪用公款,縱使一週後歸還,仍屬侵占公款、違反公款不得私用的義務;B 主動承辦自家人餐廳的稽查,違反利益迴避;C 向承包縣府工程的廠商借款,屬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借貸,以上三種情形都違反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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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