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題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此為何種原則之要求?

題目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此為何種原則之要求? A. 誠信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正當程序原則 D. 處罰法定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C. 正當程序原則

解析

行政罰法第33條要求執行職務人員表明身分、出示證明文件或足以辨別之標誌,並告知行為人所違反之法規,目的在使行為人了解處罰依據、得及時陳述意見與防禦,屬於正當行政程序(正當程序原則)之具體展現。其並非處罰要件須以法律明定之「處罰法定原則」,也非法律保留或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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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