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0題
司法院釋字第697 號解釋將膠原蛋白燕窩飲料,認定屬於貨物稅條例所說的清涼飲料。由法學方法論的角度來看,由於膠原蛋白燕窩飲料遠比一般果汁等清涼飲料更為昂貴,立法…
題目
司法院釋字第697 號解釋將膠原蛋白燕窩飲料,認定屬於貨物稅條例所說的清涼飲料。由法學方法論的角度來看,由於膠原蛋白燕窩飲料遠比一般果汁等清涼飲料更為昂貴,立法者既已針對一般清涼飲料課徵貨物稅,依據量能課稅原則,自然可以課徵膠原蛋白燕窩飲料貨物稅,係屬下列何種法學方法? A. 文義解釋 B. 體系解釋 C. 目的性限縮 D. 目的性擴張
官方答案
- 答案:D. 目的性擴張
解析
貨物稅條例所稱「清涼飲料」文義上原指一般果汁等廉價飲料,膠原蛋白燕窩飲料性質有別且價格高昂。釋字第697號為貫徹量能課稅、維護租稅公平,將其納入課稅客體,係超越文義通常範圍、為實現立法目的而擴張適用,屬「目的性擴張」,故選D。A文義解釋僅依字面;B體系解釋依規範脈絡;C目的性限縮則係縮小範圍,均與本案擴張涵攝高價飲料之情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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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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