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3題
警察甲於執行臨檢勤務時藉職務之便,毆打仇人乙成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題目
警察甲於執行臨檢勤務時藉職務之便,毆打仇人乙成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 刑法第302 條之私行拘禁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B. 刑法第126 條之凌虐人犯罪 C. 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D. 刑法第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官方答案
- 答案:C. 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解析
甲毆打乙成傷,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甲是假借臨檢勤務所賦予的職務上機會而故意犯之,依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應論以傷害罪並加重其刑,選C。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為要件,本題僅有毆傷;第126條凌虐人犯罪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對象;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則以追訴、處罰或強暴脅迫取供為要件,均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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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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